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工作人員在行政活動中,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針對特定的具體事項,涉及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單方面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1)行政處罰。即特定國家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給予的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等。(2)行政檢查。即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依法守法情況的單方了解。如海關檢查、稅務檢查、衛生防疫檢查等。(三)行政許可。即根據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賦予相對人從事法律壹般允許的某些活動的權利和資格。例如發放許可證或執照。(4)行政強制。即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行政相對人履行壹定的義務。如查封、扣押、凍結等。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遍意義的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是行政法規的產生。摘要行政行為分為:(1)約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序、手續等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2)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只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提供原則或留有余地,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的意見決定行政行為。(3)強制性行政行為,即依法只能以特定方式成立的行政行為。(4)不願意的行政行為,即沒有特定方式就可以成立的行政行為。雖然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都屬於行政行為。但二者也有本質區別,具體表現為:(1)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地方各級立法機關。(2)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引起行政訴訟;但是,抽象行政行為不能引起行政訴訟。
上一篇:為什麽中國旅遊業的服務態度這麽差?下一篇:傳統色彩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