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解”的含義
現代解釋學認為,人與物、人與人、人與世界之間最普遍、最重要的關系是理解關系。解釋學的“理解”是對文本的理解。文本作為理解的對象,既是符號系統,也是意義,理解的本質是把握文本的意義。關於什麽是解釋學中的“理解”,有兩種不同的觀點。首先是傳統解釋學的“還原理論”,即通過作者的理解來重構作者的原意,從而達到理解與作品原意的壹致。傳統解釋學以施萊爾馬赫和狄爾泰為代表。傳統闡釋學認為,意義和真理早已存在於文本之中,是作者賦予和賦予的,讀者可以超越時空的距離,還原文本固有的、不變的意義,即作者的本意。施萊爾馬赫將理解概括為“避免誤解”,將詮釋學視為“避免誤解的藝術”。他認為,由於解釋者與作者的時間距離,作者當時的文字和意義以及整個時代的背景,他可以消除自己的偏見,還原文本的歷史情境和作者的心理,再現作者的本意。第二種觀點是哲學解釋學的“意義創造論”,以海德格爾和伽達默爾為代表。哲學解釋學認為,任何理解都依賴於解釋者的前理解,試圖消除刻板印象的“還原論”只是壹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因為人不會生活在真空中。在他有自我意識和反思之前,他對事物有先見之明。當時的文化背景、傳統觀念、知識水平、思想狀況的存在,占有了他,深刻影響了他的認識。
理解是主觀的自我理解。哲學解釋學認為,壹切理解都是自我理解。海德格爾認為理解和人的存在是壹體的。那麽如何實現自我理解呢?伽達默爾認為,解釋學過程的真正實現不僅包括被解釋的對象,還包括解釋者的自我理解。自我認識發展了自我的“可能的”經驗世界,這個過程是無止境的。人在存在中認識自己的世界、歷史和文化,在認識“他者”中認識自己,從而實現自我反思和自我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