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雇傭關系的主要形式:家庭幫工、農民幫工、承包人用工等以完成特定勞動事項為限的雇傭形式、合作型雇工形式、人力資源代理形式等。另外,在建築工地和家庭裝修用工,裝卸搬運工,企業幫工等臨時用工中,雇傭關系也大量存在。
雇傭關系的特征
(1)雇傭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不具有隸屬性,主體範圍非常廣泛,雙方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壹方為自然人壹方為單位,且以雙方都為自然人為常態。雇傭關系主體之間具有普遍的平等性,雇傭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雇傭合同的履行,均可由主體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是自由協商確定,相互之間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例如,某鋼鐵企業為清理廠區草地,以日工資100元,日工作8小時為條件臨時招用幾5名農民工,壹農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場地上的推土機碰傷致殘,該案中,盡管勞動者施工當中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監督,但並未成為該單位的成員,不必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兩者之間不存在行政上的從屬關系,因此,雙方所形成的是壹種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2)雇傭關系具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雙重屬性。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出賣勞動力,雇主支付工資報酬,具有財產屬性。雇傭關系的財產關系應與承攬關系中以交付勞動成果為內容的財產關系相區別。雇傭關系還具有人身關系的性質,表現在雇傭關系中雇主未經雇員同意,不得將其勞動力請求權讓與他人;同樣,雇員未經雇主同意,不得讓他人代為提供勞務,這是由勞動力直接依附於勞動者人身不能分離的本性決定的。
(3)雇傭關系受國家的幹預程度較小,更加註重意思自治,體現契約自由原則。我國勞動合同法主要調整的是勞動關系,對雇傭關系的規範有限,雇傭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且對其規範比較籠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