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次,因為“心情不好”,她可以拿別人家的孩子出氣,把他們打成頭傷。下次呢?她會因為心情不好而做出更惡劣的事情嗎?比如殺人放火!
所以我覺得,無論她有什麽借口,都不能成為犯罪的理由。這類問題必須嚴肅處理,並考慮追究刑事責任。
湖北荊州市某小區,壹名2歲半男童被陌生人毆打。65438年6月2日,陳先生的妻子帶著2歲半的孩子在小區外玩耍時,孩子走到壹對母女旁邊,大約過了三四秒,被對方拳打腳踢。
視頻中,女子連續兩次將孩子踢倒在地。母親和她扭打在壹起。周圍的人看到了,都跑去拉架,把兩人分開。
誰知,兩人拉開後,陳先生的妻子正帶著孩子往小區走的時候,女子突然沖了過來,用滑板砸碎了孩子的頭部,隨後逃離了現場。孩子的母親報了警。
陳先生說,打人者對他們來說是陌生人,打人者曾說是因為心情不好才動手的。
受傷後,65438年6月4日開始出現嘔吐。
荊州市中心醫院檢查結果顯示:
病人又哭又吐。腦部CT顯示有少量蛛網膜下腔出血。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多處軟組織損傷。
陳先生說,打人者壹直沒有道歉,現在孩子看到黑衣男子都害怕,晚上睡覺總是被吵醒。嚴重的心理陰影。希望打人者受到法律的懲罰。
作者觀點:婦女暴力侵害幼童可能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該女子無緣無故毆打2歲小孩,甚至用滑板擊打小孩頭部。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的行為。其侵害的結果是幼兒中度顱腦損傷。
由於腦結構復雜,“顱腦損傷”的治療效果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誰也說不準病人能恢復到什麽程度。女性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根據治愈後的恢復程度進行評估。
不過根據目前的情況,應該不止輕傷。因此,該案很可能是刑事案件,而非治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