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董事會分別通過了相關並購協議。
這些決議的內容應包括:
(1)被合並公司名稱;
(二)合並的條款和條件;
(三)將各公司股份轉換為存續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股份、債務或者其他證券,並將全部或者部分轉換為現金或者其他資產的方法和依據;
(四)因合並而存續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說明;
(五)其他為合並所必需或者適宜的條款。
關於新的(合並)決議,必須說明:
(1)擬合並公司名稱和擬聯合設立公司名稱,即新設立公司名稱;
(2)共同條款和條件;
(三)將各公司股份轉換為新設公司的股份、債務或者其他政權,並全部或者部分轉換為現金或者其他財產的方式和依據;
(四)新設立的公司,依照本法設立的公司章程中必須載明的各項內容;
(5)被認為對擬議的聯盟必要或適當的其他條款。
2.董事會通過的決議應提交股東大會討論並經股東大會通過。
壹般來說,美國公司法規定,決議應在獲得多數有表決權股東的贊成票後通過。德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決議需要所有有表決權的股東的75%的多數通過才有效。
3.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合同。
合並合同還必須經各方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批準。並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續展公司增加股份數量和種類;
(二)更新公司關於向被合並公司股東分配新股的規定;
(三)公司應當增加的資本數額和公積金事項;
(四)更新公司向被合並公司股東支付現金的條款;
(五)合並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準合同的日期;
新設公司的,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新設公司發行股份的種類和數量;
(二)新設公司的總部;
(三)新設公司向被合並公司股東分配股份或者現金的規定;
(四)新設公司的資本和公積金數額及其規定;
(五)合並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批準公司的時間及具體合並時間。
4.在規定期限內到政府部門登記。
上述決議通過後,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新設公司辦理登記,解散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只有在相關政府部門進行這些登記後,合並才會正式生效。合並壹經登記,因合並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