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進壹步加強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的意見》第五條,經營環境將進壹步改善。
(壹)城市人民政府要繼續組織建設、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各類非法經營活動,為防止非法經營活動反彈、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經營者權益而不懈努力。
除異地營運的出租車外,任何管理部門不得隨意罰款或扣留持有建設或交通部門有效證件合法營運的出租車。?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招手停靠、上門服務的經營特點,合理規劃、科學設置出租汽車停靠點,為出租汽車停車提供“就地”便利。?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當地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各種非法營運、亂收費、亂罰款、亂查扣汽車等現象。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方式,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調查處理,並通過媒體曝光違法現象和相關責任人。
擴展數據:
第四條?嚴格規範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
(壹)號文件下發前未實行經營權有償轉讓的城市國務院發布的[1999]94號,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計委備案。?
(二)號文件下發前已實行經營權有償轉讓的城市國務院[1999]94號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解決經營權有償轉讓中存在的問題。
要堅決糾正盲目投放車輛的做法。今後,繼續實行經營權有償轉讓的城市,應將轉讓時間、轉讓數量、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和轉讓費使用情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財政部和國家計委備案。?
(三)經營權轉讓應在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轉讓和倒賣經營權。?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非法轉讓和轉移經營權的行為。違反規定條件和審批程序擅自轉讓城市經營權的,省人民政府應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對私自轉讓、倒賣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從重處罰,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對舉報屬實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加強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