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壹)申請方式:申請人向當地公安縣局治安分局、大隊提出申請。
(2)申請材料:
制造、銷售、進口、運輸、使用弩的申請書(包括弩的種類、數量、用途、儲存和保管條件),弩射項目的名稱、用途、理由、用途、占地面積、目標設置等。)。
二。接受
(1)驗收標準:
1,適用範圍符合本機關權限;
2.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規範、有效。
(2)驗收程序:
許可事項受理負責人應當對投標單位提交的投標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根據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符合受理標準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出具申請材料書面回執,並在申請函上簽署意見,將材料轉送審查員。
2、不符合受理標準或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第三,審計
(1)檢查標準:同驗收標準。
(2)審查程序:
1.審核: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品管理處對各縣局上報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標準的,槍支管理人員已現場勘查現場且現場符合安全要求,並做好書面記錄。提出審核意見,上報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品管理處處長。主任標準,提出批準的審核意見,簽署意見。將申請材料和意見傳遞給評審人員。
對於不符合標準的,給出理由,終止審核;將申請材料退回受理人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審核:市局治安管理總隊副總隊長根據審核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核。同意審核意見的,將材料和意見報審核人。
3.審批:市局主管副局長根據審批標準對審查意見進行審批。同意審查意見,並在請示上簽署批準意見。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提出意見和理由,退回受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