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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文化與法律理論

中國法律體系的主要特征

1,禮法結合

禮主要是指儒家,禮法結合也經歷了儒法對立再到儒法合流的過程。

2.諸法並合,不分刑人。

“合法”是指(現代意義上的)各部門法律不加區分地統壹公布,“刑法與民法不加區分”是指刑法與民法混在壹起。就中國法律體系的法典化狀況而言,由刑法、民法、訴訟法、行政法、經濟法等法律部門組成。

3.儒家思想影響深遠。

儒家思想的精髓融入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包括中國的法律制度,具體表現為:“以德治國,以禮治國,禮法並重”,“寬嚴相濟,取刑於中”,“強調人治,為政之王”,“無訟”,“止訟”,“慎刑”。

4、重刑輕人。

受小農經濟、“重農抑商”和儒家思想的影響,中國法制呈現出重刑輕民的特點。

5,皇權至上,法律是維護君主的工具。

從秦朝到清朝,中國的君主制強大而持久,使得皇權淩駕於法律之上。法律的形式劃分君臣爵位,維護君臣關系,嚴懲侵犯皇權行為,施以重罰。

中國法律體系的地位

1.中華法系存在時間最長,主要是因為中國的地理獨立和文化獨立。法制是有階段的,人類每個歷史階段的法制都會不壹樣。因此,當人類處於壹個新的歷史階段時,有必要借鑒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進行新的探索和研究,建立壹個全新的法律體系。

2.中國法律體系的合理化程度最高。

3.中華法系造就了中國兩千年的強大,維護了基本的國家安全和獨立,是人類歷史上唯壹的特例。

4.中國法制所在的地區相對穩定,而且似乎在穩步擴張。

中國法律制度的影響

中華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壹。它歷史悠久,獨樹壹幟,為人類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貢獻。古代中國國力長期處於東亞乃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國為核心的東亞儒家文明圈。中國的法律制度自然影響周邊國家,尤其是唐律。

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了國界,對亞洲各國產生了巨大影響。韓國高麗法的內容全部取自唐律。武文制定的大寶法也是以唐律為基礎的。越南李太尊時期頒布的刑書,多以《唐律》為藍本。自唐代以來,中國法典的先進性和科學性受到周邊國家的尊重,被視為母法,周邊各國都成為中國法律體系覆蓋的國家。

擴展數據

如果按歷史階段發展,中華法系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壹,前國家時代的法律形式。

所謂前國家時期,通常是指原始社會時期,大致對應中國歷史上的堯舜禹時代。原始社會雖然沒有進入階級社會後的法律形態,但不能否認它有相應的社會規則。對這壹社會規則的認識構成了中華法系的法律傳統。這種法律傳統可以稱為道德懲罰制度。

第二,邦國時代的法律形式。

所謂國家時期通常是指奴隸社會時期,大致對應夏、商、西周、春秋時期。在這種國家形態下,壹種新的行為規範體系,即“禮”,開始在中華法系中出現。

並逐漸取代了“德國”的地位。因為“刑”的行為規範體系依然存在,形成了禮刑並舉的法律體系。

第三,帝國時期的法律形式。

所謂帝王時期,通常是指封建社會時期,對應的是秦漢到明清。但由於戰國時期出現了這種國家形態,戰國時期可以歸為這壹階段。這壹時期的國家形態有兩個特點:壹是君權擴張;二是官僚主義的形成。

第四,民國時期的法律形式。

所謂“民國”時期,並不是指近代中國的壹個歷史時期,而是指壹種新的國家形態,辛亥革命以後的所有歷史時期都可以看作是這樣壹種歷史形態。這壹階段,由於法國西部的入侵和疑古思潮的盛行,人際關系被認為不利於現代化的需要,使其遭受重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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