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地址且無法查到其現住址,下落不明,導致人民法院無法以直接送達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法院應當嚴格審查適用條件,謹慎公告送達;
2.無法通過其他交付方式交付。該條件是對第壹個條件的補充,是指雖然當事人並非下落不明,但人民法院采取了公告以外的其他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最後法律文書無法送達當事人。
公示催告服務是壹種法律推定服務,需要經過壹定的時間才算服務。合理選擇公告送達方式,可以縮短辦理周期,提高辦理效率,節約辦理成本。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告可以張貼在本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因此,在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有三種傳統的發布公告的方式:
(壹)在法庭張貼公告;
(二)在收件人的原住所張貼公告;
(三)在報紙上發布公告。
為避免公告服務被濫用,立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
1.當事人向法院立案時,應當告知並提供雙方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系方式。
2.送達時未找到受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能壹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直接公告送達;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應當有證據證實。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應當有公安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證明材料予以確認。必要時,應當調查詢問被送達人的近親屬。不可能因為檢察官聲稱被送達人下落不明而確定被送達人下落不明,通過公告送達。總之,要積極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盡量謹慎使用公告送達方式。
投遞公告時需要註意什麽?
(1)謹慎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盡量不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
(二)謹慎啟動通知送達,受送達人的親屬應當盡可能了解受送達人的情況,並告知親屬無法通過上述送達方式送達的,啟動通知送達程序的後果。被送達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應當出具被送達人不在該地居住的證明,該證明也可以作為開始公告送達的依據。通過以上工作啟動公告程序,讓親屬告知收件人情況。
(3)發出公告的方式不應單壹,應選擇最有利的公告送達方式,盡可能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達人。辦理公告送達案件時,應優先選擇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張貼公告的方式,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張貼公告比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更有效,便於知道受送達人消息的親屬、鄰居將公告告知公眾。辦理公告案件,除將公告張貼到受送達人原住所外,還應當張貼在法院公告欄上,並在報紙上刊登。這樣算重復勞動,但訴訟文書可以最大限度地實際送達受送達人。要高度重視避免因公告送達不當而導致的信訪,影響辦案質量和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第五百三十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未應訴的,人民法院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八項的規定公告送達裁判文書。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之日起滿三個月,經過三十日上訴期,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壹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