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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權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為是人而應該享有的權利。它的主要意思是,每個人都應該得到符合人權的待遇。人權的普遍性和道德性是其兩個基本特征。

在當今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壹項基本的道德原則。是否符合保障人權的要求,成為評判壹個集體優劣的重要標準(無論是政治上還是經濟上)。然而,在具體實踐層面,對於人權的具體定義和保護人權的具體方式存在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出現了嚴重的沖突。

自然法是獨立於政治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在其歷史進程中,對它的解釋和使用有很大的不同。壹般來說,自然法的含義包括道德理論和法律理論,盡管它們的本質在邏輯上是不相關的。根據自然法倫理理論,從某種意義上說,規範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普遍真理。

根據自然法的法律理論,法律規範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於對那些規範的道德優勢的考慮。西塞羅曾說:事實上,有壹種真正的法則——即正確的理性——是適合於自然的,是適用於所有人的,是永恒的。

人類用立法來抵消是不公平的。任何時候都不允許限制它的作用,更不可能消滅它...它不會在羅馬制定壹個規則,但在雅典制定另壹個規則,也不會在今天和明天制定壹個規則。有些將成為任何民族在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守的永恒法則。

擴展數據

從人權的分類來看,可以分為國內人權和國際人權,以及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因為不同的觀點側重不同的點,所以得出不同的結論。

如果說人權的本質是由基本人權揭示的,其合理性就在於不同類別的人權包含了基本人權的概念,基本人權涵蓋了每個人(包括群體)所享有的普遍權利,包括個人權利(如生命健康權、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平等權和每個個體的基本自由)。

還有集體權利(如老弱病殘兒童婦女等特殊群體的國內集體人權,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人道主義援助權、和平權等國際集體人權),以及兼具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的基本人權(如生存權、安全權、少數人權利、發展權)。

從人權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人權原本就存在於國內法中。隨著對基本人權的關註,人權逐漸進入國際法領域,兩者壹直在不斷互動。因此,基本人權最能體現國際人權法和國內法中各種權利主體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從而揭示人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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