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對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拆借、同業支付、回購和回售(回售)等同業投融資業務逐壹進行了界定和規範。金融機構要求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根據每筆交易的業務實質劃分為上述基本類型,並對不同類型的同業業務實行分類管理。
《通知》強化了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內外部管理要求,規範了會計核算和資本計量要求,設定了同業業務久期和風險集中度要求,強調了加強流動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時,《通知》為金融機構規範同業業務開了“前門”,支持金融機構加快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常規化發展,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規範性和透明度。
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符合國務院“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有利於規範金融市場秩序,促進同業業務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於引導更多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金融體系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有利於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增強金融經濟體系的韌性;有利於落實信貸政策,盤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將加強協調配合,統壹監管標準,按照法定職責和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全面加強對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促進金融業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