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馴養繁殖許可證》:(壹)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二)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人員和技術;(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