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新老農村宅基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核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壹處宅基地,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現狀房屋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除壹個子女留守外,其他子女確需另設門戶,且現有宅基地低於入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準,從外地遷入的農民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籍已遷入的;
(五)離退休幹部職工、退役士兵、華僑及其親屬、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件回原籍,無宅基地需要建房的。
農村宅基地的申請程序和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申請人應當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
(2)現場調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對建設用地和建設用地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查,並制作勘查記錄和審查意見。
(3)填寫申請表。初審合格後,國土資源所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
(4)委員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核簽字,並對申請人原有住宅用地及家庭成員現居住狀況進行證明,由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查和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應完成審核並當場確定規劃用地範圍,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條件的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六)審批。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由縣國土局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
(7)放樣。放樣後,土地申請人可以開始施工。
(8)驗收和認證。
以上是律師關於“農村建房有哪些政策法規”的法律知識。對於符合條件的村集體村民,經過申請和審批手續,可以自建房屋。妳明白嗎?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