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統意義上的“農民工”通常指的是那些沒有接受過系統的高等教育、以體力勞動為主的農村戶口人員,他們離開農村進入城市務工;
2、從戶口性質來看,凡是持有“農業戶口”的人員,不論其從事何種工作,均可被稱為“農民工”;
3、在上世紀80年代,農民工想要進城務工需要得到相關批準。
農民工的權益保護:
1、工資支付:確保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推動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3、社會保險:加強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宣傳和指導,提高參保率;
4、職業培訓: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農民工的就業競爭力和職業發展能力;
5、法律援助:為農民工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服務,保障其合法權益;
6、工傷保障: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確保受傷農民工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和賠償;
7、住房條件:改善農民工的住宿條件,提供安全衛生的居住環境;
8、子女教育:解決農民工子女的就學問題,保障其受教育權利;
9、權益維護機制:建立健全農民工權益維護的長效機制,包括監督、舉報和處理投訴等環節。
綜上所述,農民工主要指持有農業戶口的農村人員,他們未經過高等教育、主要從事體力勞動,並在上世紀80年代開始,需獲得相應批準後才能離開農村進城務工,這壹群體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以體力為生的工人,也涵蓋了所有農業戶口持有者無論其職業為何。
法律依據: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但條例沒有對農民工下定義,近期引發討論,根據人社部的該答復,“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農產業就業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