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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技術與刑事偵查的區別

法律分析:刑偵技術與刑事偵查的區別如下:

1.刑事偵查是指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法進行的各種專項偵查活動。

2.刑事技術又稱刑事科學,是指偵查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偵查活動中發現、記錄、提取、辨認、鑒定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物證、書證,為偵查、起訴、審判提供線索和證據的各種專門技術。

3.刑事偵查技術是刑事偵查的手段和措施,為刑事偵查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壹百零八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事實的工作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五十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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