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是國家解決糾紛的特殊活動,也是壹種特殊的國家權力。有沒有獨立的司法權是判斷壹個國家是不是法治國家的試金石。刑事審判是我國審判制度的重要形式之壹(如民事審判、行政審判),其具體內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刑事審判解決涉嫌犯罪的主體與國家之間的刑法爭議;
民事審判解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爭議;
行政審判解決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關於行政法律關系的爭議。
刑事審判作為壹種審判,有其特殊的原則、制度和程序。在我國,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提交審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的活動。
刑事審判活動由審判和判決兩部分組成。所謂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調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確定如何適用法律的活動。所謂裁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作出結論的活動。審判是判決的前提和基礎,判決是審判的目的和結果。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規定:第壹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當對庭審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第三條庭審錄音錄像從宣布開庭時開始,到庭審結束時結束。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人為中斷庭審錄音錄像:
(壹)休庭。
(二)公開審判中的舉證、質證活動;
(三)不適宜錄音的調解活動。錄音錄像負責人應當記錄錄音錄像的起止時間、有無中斷等。並附上壹卷。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同步錄音時間重疊等措施,確保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完整。因設備故障或者技術原因導致錄音錄像不真實、不完整的,錄音錄像負責人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審核簽字後附具。第十六條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以及對庭審錄音錄像資料的保管、查閱、復制、轉錄,應當遵守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