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65438+萬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
員工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
從業人員20人以上,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
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00萬元的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較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國家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壹項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改善服務、依法規範、維護權益的政策,為中小企業的創辦和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第四條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就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財稅等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範內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