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計委、經委、外經委、建委對利用外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報告和合同章程的審批權限;工商行政管理、外經委等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年檢、清算和註銷的權限;市公安局將辦理邊境通行證、外資企業公章刻制審批、統壹受理出入境人員管理等權限下放給開發區公安分局。第二條開發區具有下列職權: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文件;外商投資企業技術引進合同的審批;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檢驗機。第三條開發區派出機構:經市政府批準向開發區派出機構的公安、工商、財政、稅務、海關,除繼續履行既定職責外,還應在指定工作日派員參與開發區“壹站式服務”。必要時,其他部門經批準可向開發區派出機構。第四條為開發區提供上門服務的機構是:外匯局、商檢局、市建委、外經委、科委、市外辦、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物價局、勞動局、環保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交通局。房管局、供電局、市政公用局、電信局參與區內外資企業“壹站式”服務,定期派員上門服務。上述參與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第五條凡與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服務有聯系的市級部門,應與開發區管委會建立“點對點”聯系制度,承諾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開發區的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和隨叫隨到。第六條“壹站式”服務的工作內容是:受理和辦理外商投資相關手續,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合同和章程的審批;基本建設審批;工商名稱預登記和註冊;財政、稅務管理、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備案進出口商品等相關手續。提供有關投資政策、法律法規和程序的咨詢服務,提供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準和依據;依法受理外商投資企業對各級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第七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受市政府委托,負責“壹站式服務中心”的管理和組織協調;管委會應當安排專門場所和專職人員,保證“壹站式”服務的正常運行;管委會負責同誌擔任值班長,負責協調、處理、檢查、監督“壹站式”服務中的重大事項,對進駐服務中心各部門的工作效率、服務態度、工作質量進行考核、評比和通報;負責受理對服務態度、工作效率和違規收費的投訴。第八條參與“壹站式”服務的部門應當將區內受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項目、所需提交材料和時間承諾以“服務指南”的形式提交開發區管委會進行公示。第九條各相關部門派駐“壹站式”服務中心的值班人員應相對穩定,作為本部門的授權代表,辦理行政許可、審批、登記、政策咨詢等事項。對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入區外資企業,在規定的工作日時限內辦結相關手續。對於本部門的局間業務,值班人員應統壹受理催辦,不得推諉。參與“壹站式”服務的人員要代表本部門的職業形象,應熟悉業務,舉止文明,著裝整潔,待人熱情,符合公務員行為規範。上述人員在“壹站式”服務中心的功績和勤奮程度納入年度考核。第十條“壹站式”服務的指定工作日由開發區統壹確定。在指定工作日,上述參與“壹站式”服務的政府部門必須指令專人上崗,投放市場;非指定工作日其他時間,由“壹站式”服務中心開發區咨詢委員會專職人員統壹受理,通過與開發區管委會建立業務電話,實行專人“點對點”聯系制度,落實待辦事項。第十壹條本辦法自2000年6月6日起在南京高新技術開發區和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試行。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開發區註冊並在開發區內經營的企業。省級以上開發區可根據各縣、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