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設要求》第四條,危房改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臥室、睡眠和清潔功能分區,設置臥室、廚房和衛生間。
二、壹戶建築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二戶建築面積不小於30平方米,三戶以上建築面積不小於人均13平方米。
三、室內凈高不低於2.40米,局部凈高不低於2.10米且其面積不超過1/3的房屋總面積。
1.嚴格把握改造對象。各地要按照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的農民解決最基本的保障性住房的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農民自願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等補貼對象認定程序,規範補貼對象審批。同時,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村務公開欄公示補助對象的基本信息和審核結果。縣級政府要組織與被批準危房改造的農戶簽訂合同或協議,征得農戶同意後公開其相關信息。
2.嚴格執行建設標準。農村危房改造應執行最低建設要求。改造後的住房必須具有適當的建築面積、合格的主要構件、安全的住房結構和完整的基本功能。原則上改造後住房建築面積應達到人均不低於13平方米;每戶平均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可根據家庭人數適當調整,但3人以上農戶人均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8平方米。
各地要按照基本要求,加強引導和規範,積極組織制定農村住房設計方案,防止群眾盲目攀比和超標建房。農村住宅設計應當符合抗震要求,符合農民生產生活習慣,體現當地建築風格,註意保持鄉村風光和傳統風貌。
3.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監管。各地要嚴格執行《農村危房改造地震安全基本要求》(建總[2011]115號)。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技術力量,編制發放農房抗震設防手冊或掛圖,向農民宣傳普及抗震設計常識。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技術力量對危險房屋重建施工現場進行質量安全檢查、指導和監督。要健全和加強鄉鎮建設管理機構,加強鄉鎮建設管理員和農村建築工匠的培訓和管理,提高服務和管理農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農村建築工匠或者承擔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單位應當承擔質量和安全責任,並按照合同約定對改造後的房屋承擔保修和修繕責任。鄉鎮建設管理員要在農村危房的地基、抗震措施和關鍵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到現場挨家挨戶進行技術指導和檢查,發現不符合基本建設要求的,要立即告知建築使用人,提出處理意見並做好記錄。
4.加強傳統民居保護和農村民居建設。農村危房改造要註意保護傳統民居。對傳統村落範圍內的傳統民居,要嚴格按照規劃進行修繕改造。農村危房改造應在保證安全和經濟的條件下,提高農村住宅建設水平。加強農宅風格建設的技術指導和管理,註重建築形式、細部構造、室內外裝飾等方面的民居風格延續,推進具有傳統民居特色的現代農宅建設。加強農房綜合建設,進行庭院改造、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後的農房與庭院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5.加強工程驗收管理。危房改造後,應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工作由縣級農村危房改造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鎮、村等相關人員參與。驗收重點是項目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年初計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門組織審查。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績效評價體系,完善激勵約束並重、獎懲結合的任務資金分配管理機制,逐級開展年度績效評價,綜合評價農村危房改造任務和政策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