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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互聯網的規定如下:

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很多都涉及互聯網。可以說,這些規定是在當前的互聯網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壹部分是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互聯網領域的延伸,壹部分是互聯網領域特有的、通過技術手段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前者,《反不正當競爭法》( 2017)在相應條款中增加了新的情形,對於後者,法律設立了專條進行規範。筆者將結合案例對修改後的法律中體現的互聯網元素進行全面梳理。

目前,互聯網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市場主體宣傳乃至經營的重要領地。與互聯網相關的標識,如域名、網站名稱和網頁,已經能夠區分和識別市場參與者。例如,在北京胡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胡巴信息公司”)與胡巴同城(北京)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壹案中,法院認為,“58同城”壹詞與胡巴信息公司經營的網站及網站提供的服務建立了特定的、穩定的聯系,並取得了足以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顯著性。可見,互聯網領域的市場標識也很容易被商業混淆所侵蝕。本文專門將此單獨作為壹種類型,認可這種新型市場標識的區分和識別功能。而且在該條中概括了“平等”二字,顯示了其開放性,為未來由於技術的進步和發展而出現在互聯網領域的新標識類型的保護預留了空間。

互聯網上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如下:

1,壟斷利用其優勢地位排擠競爭對手。

2.侵犯商標權和商業混淆: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以及知名商品特有或者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混淆、誤認、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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