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動成本法的理論基礎:固定制造費用與特定的會計期間有關,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持續經營期的長短成正比,並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其收益不應遞延到下壹會計期間,而應在發生時全額計入當期利潤表,作為當期銷售收入的減項。
傳統的完全成本規則強調成本補償的壹致性,其理論基礎是固定制造費用發生在生產領域,與產品生產直接相關,與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可變制造費用沒有區別,應作為產品成本的壹部分從產品銷售收入中補償。
第二,產品成本的內容不同
在吸收成本法下,產品成本包括生產產品所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全部制造費用(包括可變制造費用和固定制造費用),成本隨著產品的流通而結轉;
而變動成本法則將制造費用的固定部分作為當期費用,與銷售和管理費用壹起全額扣除,不考慮期末是否有存貨余額。產品成本只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可變制造費用。
第三,應用前提和成本構成的內容不同。
變動成本法在分析成本行為的基礎上,根據其與產量變動的線性關系,將產品成本分為變動成本和固定成本,並進行粗略估算。其中,可變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可變制造費用和可變銷售管理費用;固定成本包括固定制造費用和固定銷售及管理費用。
在吸收成本法中,成本按其用途分為生產成本和非生產成本。其中,生產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非生產成本包括銷售和管理費用等期間費用。
第四,存貨計價和成本過程不同
采用變動成本法,存貨中的產品、產成品或已售產品的成本只包括變動成本,所以期末余額存貨只按變動成本計價,不包括固定成本。
采用吸收成本法,固定間接費用作為產品成本的壹部分參與最終成本的分配,使已售產品、庫存成品和在產品都“吸收”壹定份額的固定間接費用。可見,吸收成本法下的存貨計價必然高於變動成本法下的存貨計價。
五、損益的確定程序不同
在變動成本法下,損益的確定是基於貢獻損益程序的計量。先用營業收入補償當期銷售產品的變動成本,從而確定邊際貢獻,再用邊際貢獻補償固定成本來確定當期營業利潤。
在吸收成本法下,損益的確定應按照傳統的損益確定程序進行。先用營業收入補償當期銷售產品的營業成本,從而確定營業利潤率,再用營業利潤率補償營業利潤,確定當期營業利潤。
不及物動詞提供的信息有不同的目的。
在吸收成本計算模式下,所提供的信息可以揭示成本與外界認可的產品之間的定性關系。按照這種方法提供的成本信息有助於促進企業擴大生產,激發增產積極性。
變動成本法是企業未來決策和加強內部管理的要求。變動成本法要求區分變動成本和固定成本,可以分解到相關責任單位,便於績效考核,調動各相關單位降低成本的積極性,也有利於企業重視市場銷售。
擴展數據:
變動成本法是管理會計為改革財務會計傳統成本計算模式而建立的新模式。其主要特點是只把可變生產成本作為產品成本的組成部分,而把固定生產成本作為期間成本。
吸收成本法是我們要看財務報表時企業使用的方法,變動成本法是企業內部使用的方法。主要區別在於固定生產成本的計量方法不同。固定生產成本,比如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每個月都是固定的。
變動成本法計算損益的步驟如下:
銷貨收入
減:已售商品成本(已售產品的可變生產成本)
生產的邊際貢獻
減:可變非生產成本
邊際貢獻
減:固定成本(包括生產和非生產)
=營業利潤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變動成本法
?百度百科-吸收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