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侶形象的變化和傳統中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與統治者對待宗教的態度有關。佛教最初傳入中國時,其組織模式沿襲了印度僧團制。僧侶們只尊重僧侶群體的內部規則——禮義之度,組織脫離了世俗政權,自成體系。但很快引來世俗統治者的不滿,導致佛教滅絕。
從東晉開始,世俗統治者與僧團之間的主導權之爭就從未停止過,直到唐玄宗開元年間,他們之間的紛爭才以國王的勝利而告終。於是,從此以後,信教的人就成了世俗世界中的“其他民族的人”,不僅要接受王室法律的管理,還要接受王朝價值觀的改造。
僧尼的身份管理制度稱為“度牒”,即身份證件。這壹制度自南北朝時期就有了,並為後世所延續。元朝皇帝崇佛,從法律上確定喇嘛的崇高地位,喇嘛要砍斷手,罵他們拔舌頭。普通僧人樂於違戒,而當時由於僧書管理不嚴,僧人數量壹度超過200萬,其中魚龍混雜,難免生出是非。並且大量僧侶與民間宗教相結合,成為煽動民間起義的宣傳工具。
由於明太祖出家,深刻認識到宗教作為宣傳動員工具的力量,明太祖在宗教管理上花了壹番心思,想通過“神道立教”把佛道納入儒家等級體系。因此,明太祖對寺廟和僧侶的種類、財產和職責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首先,世界上的寺院和僧侶,按行政命令分為禪、道、教三類。禪,禪類;演講者,重新研究佛教原理的天臺、華嚴之類;老師,在瑜伽中念咒和表演揭秘儀式的僧侶。三類僧人都要參加國考,考試合格後才能頒發官證。其中,進行瑜伽儀式的僧侶在考試中不考經文原理,只考現場進行儀式和背誦經文的熟練程度和準確性。門檻不高。
其次,明太祖制定了壹系列關於寺廟的法規。廟裏必須有壹個砧基道士,負責處理廟裏的世俗事務,如錢糧出納、官方往來等。禁止和尚跑到外面和官方交朋友。除非遊客要求,禪宗和佛教的高僧是不允許隨便出寺的,必須與日常社會保持距離。但因為僧人要做事,可以隨意接觸世俗社會,出入鎮集也不會有麻煩。同時,雖然明太祖在申明佛教榜冊有明確規定修行所需各類物品的價格和修行本身應收取的費用,但現實中無法監管,實際收費可能遠高於明初規定。
到了明代,“出家”這壹特殊的教僧實踐,成為普通人接觸佛教的主要窗口。他們與世俗世界接觸密切,所以他們的言行很容易被世人看到,他們的不良行為傳播很廣。僧人們所在的寺院數量眾多:“雖然全國寺院數量和三派比例不祥,但根據現行的明代地方誌,二三地比例如下:湖州府,37座寺院,6座寺院,24座寺院,17座不明教派,***84座寺院,安堂251座寺院;有佛寺七十壹座,佛寺二十三座,佛寺三十壹座,不明教派六個,***壹百三十壹座,合並寺廟五百五十八座。”而且明代規定僧人不足30人的寺廟要合並或撤掉,可見受教僧人數量之龐大。
這類和尚,不用掌握法條原理,考試相對簡單,與修路挖千年龍王的村民聯系密切,法務收入不低,自然吸引了不少人,其中不乏逐漸敗壞和尚名聲的犯罪分子。而這種負面評價正是官方樂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