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與德制,是歷代統治者穩固其統治的兩大核心手段。壹般而言,德制講究以倫理勸導實施統治。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這兩種思想在漢代時即彼此糅雜,形成了互補的統治術。宣帝曾多用刑吏,當太子(元帝)向他建議多用儒士時,他的回答是:“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說明漢代統治者就已經自覺地把儒法結合起來實施統治了。給封建統治者披上壹層仁德的外衣,內法,則為統治者的專制統治提供了堅強的的後盾。依儒家學說,天地君親,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倫理制約,但這種倫理約束,尚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於是又生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在禮教之上,雖以明顯的等級約束,進而出現“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律條。倫理的法制化,將壹切封建禮教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觸犯禮教,得到的不再是道德的評判,而是法制的制裁。 從某種意義上講,封建宗法社會的結構形態,正是外儒內法統治術的必然產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壹層“外儒”的仁德外衣,使壹切法律都找到了倫理依托。翻開歷朝歷代的律書,可以發現,開頭都冠冕堂皇地戴著壹頂仁德的倫理樣式的帽子。這樣做的結果,壹方面,可以為統治者的包庇縱容犯罪留下後路,又為法律向每個社會細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門。只要是統治者不願懲罰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輕松地“宥”之,給予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麽做,不僅不會有“枉法”的責任,反而顯示出統治者的寬厚仁慈,體恤下情。而當作為社會細胞的家族出現罪犯時,統治者又可以將某個家族成員的罪刑放大為整個家族的罪刑:族內未能很好地執行禮教,以致出此敗類!於是滅九族、連座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滿門抄斬”就是以此為依據得以執行起來的。與此同時,這種儒法結合的統治方式,還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會的每個細胞組織之中,特別是封建集權統治的後期,國家將法制“下放”到宗族,族長有權采取法律的手段懲罰族人,而法律這時保護的不是族人的利益,而是宗族制度的穩定:只要族長認為有錯,就可以到宗祠裏對族人實施懲處。私設公堂在封建社會裏之所以不被看出犯罪,原因正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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