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國的婚姻制度非常的不完善,那時真的是“婚姻自由”嗎?,真的像人們所說那樣離婚甚至比結婚還簡單?在周朝時期,男子招贅、妻子在丈夫去世後拋家棄子的情況非常常見,到了秦朝時期,嬴政為了加強夫權制婚姻並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條文用來維護夫妻關系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秩序。到了唐朝時期,民間的夫權意識發展到了頂點,相反女性的社會地位也瞬間跌落谷底,雖然當時的妻子不能主動與丈夫離婚,但如果丈夫是逃犯,妻子有權向官府申請離婚。
在最初的時候,離婚也有相應的相應的儀式,比如《禮記》就曾記載,夫與妻離婚和妻與夫離婚分別采用兩種不同的儀式,無論是哪壹方提出離婚都應該有壹種十分自責的表現。在唐朝時期,就有壹種類似現在的離婚協議叫做“放妻書”,如果單從內容條款上看,男女雙方處在平等的地位上。
其中包括第壹部分的懺悔,也就是說兩人因緣分相遇,本應白頭終老,最後卻不歡而散等等,第二部分主要是兩人離婚的原因,比如說性格不合或在日常的夫妻生活中經常發生口角等等,第三部分的內容就是離婚雙方給對方在今後生活中的祝福。除此以外,在“放妻書”的結尾處又有相應的離婚條件,比如說孩子的撫養權和贍養費等等。
雖然在封建社會中,女性的地位低下,但並不意味著丈夫可以隨便與妻子離婚。比如在唐朝時期,很多丈夫都認為妻子就應該無條件的服從自己和侍奉自己。但如果妻子在孝順父母的情況下做出的某些舉動惹的丈夫不滿,是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以妳為孝順父母是中國向來的傳統美德,丈夫不能因此向妻子提出離婚。
其實在中國古代,雖然婚姻制度十分不完善,但離婚始終是得不到支持的,就連現在離婚也是壹件非常令人難堪的事。在古代,離婚率非常的低,雖然在壹定程度上受封建思想緊固,但主要還是受到落後的經濟因素影響,畢竟離婚就意味著家庭的不完整,那麽勞動力也會隨之減少,況且在那個小農社會中,勞動力才是“王道”,所以古代的婚姻雖然沒有完善的制度,但卻因此限制了離婚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