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提出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它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集資金的農民醫療互助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壹部分。“奔小康,健康第壹”是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要前提。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就是要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事關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是壹件得民心、順民意、解民憂的實事好事。農民合作醫療互助的根本性質不變,是為了抵禦疾病風險而建立的醫療救助互助制度。與傳統合作醫療制度相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六個特點:壹是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進壹步完善了個人繳費、集體支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二是突出大病統籌,兼顧利益;三是統籌層次提高,以縣為單位統籌,增強了抗風險和監管能力;四是明確了農民自願參與的原則,賦予了農民知情權和監督權,提高了制度的公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五是政府負責和指導建立組織協調機構、經辦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加強領導、管理和監督,克服管理松散、粗放的弊端;六是建立醫療救助制度,照顧弱勢人群的特殊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衍生問題:
基本醫療保險包括什麽?醫療保險是補償因疾病引起的醫療費用的保險。職工因患病、受傷或生育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普通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手術保險、綜合醫療保險和特殊疾病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