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會(2017)22號(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的規定,企業為履行合同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範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行成本確認為資產:
(1)成本與當前或預期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顧客承擔的成本以及僅由合同產生的其他成本;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履行義務所要使用的資源;
(3)成本有望收回。
企業期望收回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增量成本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資產;但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壹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增量成本是指成本(如銷售傭金等。)是企業在沒有獲得合同的情況下不會發生的。
企業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其他費用,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如無論合同是否取得都將發生的差旅費等)外,除明確由客戶承擔的以外,均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本科目可根據合同分別設置“勞務成本”和“工程施工”進行明細核算,但企業履行合同所產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合同履約成本案例說明
2018年9月5日,甲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於9月20日向其銷售A產品1000件,不含稅價格100元/件,稅率16%;A公司生產A產品投入的材料、人工和費用為60元。為了獲得這份合同,銷售人員會有5000元的差旅費,可以獲得銷售合同價格(不含稅)1%的銷售提成,在收到銷售款時支付。A公司為了簡化核算,規定將銷售傭金計入當期損益。假設不考慮其他影響因素,A公司如何按照新的收入標準進行賬務處理?
案例研究:
A公司簽訂合同產生的差旅費用:
借方:銷售費用5000。
貸款:其他應收款(或銀行存款等。) 5000.
壹家公司投入材料並花時間生產壹種產品:
借:生產成本——壹件產品60000。
貸款:原材料、應付員工工資、銀行存款等。6萬元。
當產品A完成並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產品A 60000
貸款:生產成本-產品A 60000元。
銷售產品時:
借方:銀行存款116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6000
同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6萬元。
信用:60000商品現貨
借方:銷售費用10000。
貸款:銀行存款10000。
特別說明:根據新的收入準則,銷售傭金也可以記入資產核算,即銷售傭金可以在產品生產時記入“生產成本”,在產品完工時記入“庫存商品”,在產品銷售時記入“主營業務成本”。
根據新的收入標準,合同履行成本是指為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而發生的材料和人工成本。發生時,應按不同行業分“生產成本”、“制造成本”、“人工成本”、“開發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核算。產品或勞務完成時,應記入“存貨”、“開發產品”等資產,銷售時再轉入“主營業務成本”。合同獲取成本是指簽訂合同的差旅費和銷售傭金。簽訂合同的差旅費應記入“銷售費用”科目,但銷售傭金應記入“生產成本”科目,再轉入“庫存商品”等資產。以上是什麽樣的合同履約成本這壹主題的全部內容。如果還不清楚,可以咨詢在線答疑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