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典型的綜合銀行制度的國家主要有德國、瑞士、荷蘭、比利時等。根據混業經營原則,綜合類銀行可以全面經營包括信貸業務、證券投資業務、信托業務、租賃業務和保險業務在內的所有業務。至於每家銀行具體選擇什麽主營業務,要看銀行自己,國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商業銀行分業經營的好處是:可以有效降低銀行活動中的各種金融風險,保證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有利於金融市場的合理競爭,防止和避免市場操縱和內部交易行為的發生。第三,有利於金融系統的專業分工,在壹定程度上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
分業銀行體制的缺點和缺陷也很明顯。分業經營不僅限制了不同市場之間的資金自由流動,阻礙了子市場之間的互聯互通,導致市場的人為分割,而且降低了金融市場的效率,阻礙了金融創新,不利於統壹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和發展。事實上,在20世紀90年代,隨著各國混業經營趨勢的確立和各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並浪潮,美國銀行業在世界金融業中的地位迅速下降,這促使美國意識到廢除建立分業經營體制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必要性。1999 165438+10月,美國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在法律上廢除了分業經營制度,這也標誌著全球金融業告別分業經營,重新進入混業經營時代。
就中國而言,目前在“壹行三會”的框架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的商業銀行模式。隨著我國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經濟全球化、金融壹體化的不斷深入,放棄分業經營體制,逐步實現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業的必然選擇和不可逆轉的趨勢。這必然導致商業銀行從目前的分業模式向綜合模式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