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
4.申請人的戶籍或人事關系其壹在京。
5.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申請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師範類畢業生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非師範類畢業生應當具備大專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參加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師範類畢業生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非師範類畢業生應當具備大專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參加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參加高級中學及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申請參加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或以上學歷並應具備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在京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其中大專在校學生須在畢業的學年度方可報考(即三年制大專在三年級報考,兩年制大專在二年級報考)。
6.申請第二種類的教師資格須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第二種類教師資格包括申請同學段不同學科的教師資格以及同學科不同學段的教師資格。(例如原認定了初中語文教師資格,現申請認定初中英語教師資格;原認定了初中語文教師資格,現申請認定高中語文教師資格。)
7.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