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原則: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醫並重。包括用於預防、診斷和治療各種疾病的藥物。隨著藥物的發展和疾病防治的需要,每三年調整壹次。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和實施各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範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各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國家基本藥物遴選和調整工作。該委員會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辦公室設在國家衛生計生委,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據: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家基本藥物的遴選遵循防控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基層可獲得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考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
衍生問題:
醫保藥品和基本藥物有什麽區別?首先,它們的功能不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主要用於通過指導藥品生產企業的生產方向,指導臨床醫生合理選擇藥品品種,保障基本藥物的市場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主要作用是控制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藥品費用的範圍,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的依據。其目的是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第二,制定依據不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主要考慮臨床用藥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以及全社會的基本用藥水平。《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在考慮參保人員安全性和療效的同時,重點考慮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和藥品價格因素。第三,適用範圍不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適用於全社會所有人群,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只適用於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第四,實施效果不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對臨床醫生用藥起到指導作用,主要通過社會宣傳和醫生培訓引導自覺使用目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時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