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美德 - 國有土地的屬性是什麽?

國有土地的屬性是什麽?

首先,土地性質分為三類: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包括:

1、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等。(包括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如農村廣場等。);

3.未利用地是指除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如荒山、荒溝、丘陵、灘塗等。

二、國有土地的使用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點: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土地使用者必須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方式還有兩個顯著特點: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即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和經濟成本。

2.出讓土地使用權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在壹定期限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獲得的土地經濟利益表現為壹定時期內的地租,壹般表現為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量的貨幣。

(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期限為限。出讓期限應當在出讓合同中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長期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壹種物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以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受讓人在轉讓期限內實際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上一篇:國產液相色譜儀哪個好?
  • 下一篇:“教養”與“修養”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