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國際貿易法立法,但有壹些常用的國際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對外貿易法》的主要內容有:總則、經營者內容、進出口條例、服務貿易條例、保護條例、秩序條例、調查的有關內容、救濟內容、相互促進內容、法律責任,最後是附則。
目前主要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相關規定。
2.中國對外貿易需要哪些法律法規?
我國對外貿易法規要求,現行對外貿易法包括總則、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
1,關稅制度
關稅制度是政府設立的海關對進出口商品通過壹國關境時進行征稅的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目的的財政關稅和以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為目的的保護性關稅。中國在征收pod稅時,出於保護本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競爭的目的,實行保護性關稅政策。這壹政策主要通過中國的海關關稅政策和體現這壹政策的海關關稅體現出來。
2、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
進出口許可證實際上是國家對進出口的壹種行政程序,既包括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以國家許可證為前提的其他行政程序。貨物進出口許可證制度作為壹種非關稅措施,是邊境國家管理進出口的常用手段,在國際貿易中長期存在並被廣泛使用。
3.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的適用範圍僅限於中國,對於國內知識產權在境外受到的侵害沒有有效的救濟。在借鑒其他國家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對外貿易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壹章。
三。國際貿易條約的類型
1、通商航海條約:又稱友好貿易條約,即狹義貿易條約,是指全面規定締約雙方經濟貿易關系的條約。
2.貿易協定是雙方為調整和發展經貿關系而簽署的書面協議。其特點是與貿易條約相比,涉及的範圍更窄,締約方之間的貿易關系往往規定得更具體,有效期更短,簽署程序簡單。壹般來說,它只需要締約方行政首長或其代表簽字即可生效。
3.貿易協定是締約雙方在發展貿易關系中就特定問題達成的書面協議。這類協定往往是作為貿易協定的補充、解釋或修改而簽訂的,內容相對簡單。
4.支付協議,多為雙邊支付協議,是規定兩國間貿易及其他債權債務結算方式的書面協議。其主要內容包括:清算機構的確定、清算賬戶的設立、清算的項目和範圍、清算的貨幣、清算的方式、差額結算方式的規定等。
以上是為您整理的國際貿易法律法規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國際貿易沒有獨立的相關法律法規,國際貿易壹般以國際公約和貿易術語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