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
(3)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和生態用地,滿足農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的合理需求,促進城鄉發展壹體化;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質量平衡。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在壹定區域內對土地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分級審批。
(壹)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1萬以上的市、國務院指定的市,報國務院批準;
(二)其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政府審批,其中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由省政府授權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
(3)浙江省級和長三角城市如杭州、寧波、臺州等要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須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報省政府審批(占用基本農田的鄉鎮規劃需報省政府審批,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需報同級地級市審批);
(四)設區的市郊區鎮(含街道辦事處、農場)、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省政府確定的中心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政府審批,其他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循以下原則:
(壹)落實國家空間開發和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2)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
(3)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和生態用地,滿足農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的合理需求,促進城鄉發展壹體化;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質量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