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精神是西方文明社會的主流精神,對民主和法治的形成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壹方面,市民社會的契約精神促進了商品交易的發展,為法治創造了經濟基礎,也為市民社會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壹方面,根據私人契約精神,上升到公法領域對於控制公權力、實現人權意義重大?契約精神,無論是商品經濟中私法的交易精神,還是公法的精神,對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都有積極的作用。
契約精神有四個重要內容:契約自由精神?契約平等的精神?保持契約精神?契約救濟精神?契約自由精神是契約精神的核心?經濟自由中的契約自由精神壹直存在於西方的人權觀念中?
契約自由的精神包括三個方面:選擇承包人的自由?決定簽約內容和方式的自由?契約自由主要表現在私法領域?契約平等精神是指訂立契約的主體地位平等,締約雙方享有平等的履行義務和視對方為報酬的權利,任何人都沒有超越契約的特權?為了實現契約中的平等精神,違反契約者將受到懲罰,受害方將獲得對自己有利的救濟?正是因為契約完美地體現了平等精神,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家才把它作為理論武器,創立了社會契約論。通過將部分權力讓渡給國家使用,雙方達成協議,建立社會契約,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實現社會和諧?
契約精神是契約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約從習慣上升為精神的倫理基礎。誠實信用作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和“君臨全轄區的基本原則”,起源於契約上升為契約精神之前的互不信任,契約是通過強制手段訂立的。當契約上升到契約精神,人們從相互信任中訂立契約。當遵守契約的精神成為社會的主流公約時,締約雙方的心中就有了壹種契約守信的精神。締約雙方以守信為基礎,締約時不欺詐?不隱瞞真相不惡意承包?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充分履行,同時盡可能的善良?在乎嗎?監護等附隨義務?
合同救濟精神是壹種救濟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們通過合同實現自己的損失救濟?當締約壹方因締約壹方的行為而遭受損害時,提起違約之訴,這樣對自身利益的最終保護就上升到公法領域,公民與國家即憲法訂立合同?當公民的私人權益受到公權力侵害時,還能通過與國家的契約獲得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