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建立以華為為中心的可靠的同盟關系和多邊國際組織。2.確保中國國際海上運輸線的安全,用於國際貿易和重要戰略資源的正常運輸,包括原油、鐵礦石、銅礦石和其他“大宗商品”。3.提高中國在現有國際金融組織中的投票權,特別是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集團(WBG)中的投票權,並逐步參與國際金融秩序的改革。4.增加對世界貿易組織(WTO)、海牙國際法院(ICJ)、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等國際組織的影響力。宣示東方價值觀,促進世界對中國的深入了解,改變世界對中國和中國人的傳統印象,樹立中華民族21世紀的新形象,通過多邊合作進壹步提升中國的國際地位,積極推動中國在國際事務各領域發揮更加顯著和積極的作用。5.提高中國在聯合國現有體制框架內的作用。使聯合國改革朝著人類進步和文明的必然方向發展,更加積極地參與全球和地區國際事務,傳播中國理念,解釋人們對中華民族發展的疑慮,在構建國際政治關系新框架的過程中引導全球關系健康發展,為維護世界和平發揮更加積極有效的作用。從能力的角度審視國家安全,當今時代特別需要的是看到構成國家安全能力的所有要素,既要看到維護國家安全的有形力量,也要看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無形力量,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硬實力和軟實力。我們需要站在時代的高度,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理解和把握國家安全的本質特征,全面系統地思考國家安全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在復雜多變的內外部環境中,提高應對安全威脅和挑戰的戰略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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