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疏散設施應設置統壹的標誌和檢驗、檢測、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圖形說明;
2.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禁止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3、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1.4m範圍內不應設置臺階,通常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可靠措施保證火災時疏散暢通;
4、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窗戶、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消防救援的圍欄;
5.不應在緊急出口和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裝圍欄和卷簾門;
6、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應標明疏散路線、出口、人員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四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