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制度是壹項重要的經濟監督制度,其主要內容之壹是檢查和監督各級政府機關的經濟計劃、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和執行以及財政收支,檢查財政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因此是行政監督的壹項重要任務。
擴展數據:
我國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壹,審計監督權是國家法律明確賦予的,是國家強制的。這種強制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審計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力進行審計監督,不得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否則就是越權。第二,審計機關要切實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得隨意放棄,否則就是失職。三是被審計單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審計監督是行政監督的壹種。審計機關的屬性決定了審計監督的屬性。中國的審計機構不僅不同於壹些國家的立法模式,也不同於壹些國家的司法模式。根據我國憲法和審計法,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我國審計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因此審計監督權是壹種行政監督權。
三、行使審計監督權的主體是國家審計機關。憲法和審計法都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因此,我國的國家審計監督權只能由各級國家審計機關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無權行使國家審計監督權。
四、審計監督權的內容具有壹定的普遍性。審計法分審計機關的職責、審計機關的權限和法律責任三章全面規定了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審計監督的範圍和內容非常廣泛。
審計機關的職權包括要求報送資料權、監督檢查權、調查取證權、建議糾正有關規定權、向有關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權、經濟處理權、處罰權、建議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權和部分行政強制措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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