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具有以下特征:(1)必然性:只能被削弱,但永遠無法消除;(2)潛在性:只有在錯誤形成並確認後才能體現出來;(3)非故意:非審計人員故意;(4)共存性:固有風險、檢查風險和控制風險存在於同壹審計過程中;(5)時間的連續性:這三類風險按時間順序發生;(6)單向補償:是指內在風險可以通過檢查風險和控制風險來補償,控制風險可以通過檢查風險來降低;(7)不可計量性:審計風險無法準確量化;(8)可控性: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控制。
從宏觀環境來看,審計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於多變的政治環境,這使得審計實務的標準難以選擇。從微觀上看,審計的不確定性來源於審計的主體和客體。審計主體的原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審計人員素質低,審計程序和方法運用不當。審計對象的原因主要來自三個方面: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薄弱、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失真和非獨立平等的關聯交易。當然,審計風險還包括其他原因,如審計責任的擴大、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審計對象的多樣性、審計內容的廣泛性、不正當的削價競爭等。
新時期對審計風險的影響
傳統審計是受獨立專職人員的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特定時期的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公允性、真實性及其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檢查、監督、評價和驗證的活動,目的是確定或解除被審計單位的委托責任。
然而,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WTO的加入和會計電算化的普及,傳統審計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傳統的審計概念太小,不足以全面概括審計活動的實踐偏離被審計事項實際情況的可能性或審計人員做出錯誤審計結論的概率。審計目標的多樣化使得審計對象日益復雜,審計內容日益廣泛,給審計實踐帶來了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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