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品所有者依法承認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特征:
1.權利客體是壹種無形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的,而是知識、信息等抽象的東西。
2.權利是地域性的。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依據壹國法律認定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要獲得知識產權的域外效力,只需依靠版權的國際公約或雙邊協議;專利權和商標權必須經過他國行政機關的確認,才具有法律效力。
3.權利是暫時的。知識產權有壹定的有效期,不可能永遠有效。知識產權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受到保護。法定期限過後,相關的智力成果將不再是受保護的客體,而是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供人們自由使用。這裏首先要解決的是知識產權包含哪些類型的權利,如何界定受保護的智力成果的範圍;二是確定保護範圍的依據。
廣義的知識產權,就權利類型而言,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從保護對象上看,是作品、發明、商標等商業標誌、未公開信息、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等知識產品和信息產品。狹義的知識產權是指由著作權(包括鄰接權)、專利權和商標權構成的傳統知識產權,涉及的客體是作品、發明和商標。
廣義知識產權的定義通常是基於國際公約,壹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另壹個是WTO知識產權協議。當前要特別關註WTO的《知識產權協議》,它與該協議所保護的知識產權是完全壹致的。(1)取消和調整的職責。
1.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2.將專利合同備案和鑒定登記、專利統計等日常工作交給相關機構。
3.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和培訓以及專利案件相關的咨詢、技術判斷、專家意見等具體實施工作,將逐步交給相關機構和社會組織。
(2)分配和增加的責任。
1.將原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知識產權保護舉報投訴服務中心)的知識產權相關職責劃入省知識產權局。
2.增加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和推進高水平知識產權戰略合作的職責。
3.加大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制度的責任。
4.增加組織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和推動建立知識產權統計與評估體系的職責。
(3)強化責任。
1.強化組織協調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的職責。
2.強化專利行政執法和市場監督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