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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中使用“獨壹無二”、“世界第壹”等詞語合法嗎?

在能夠客觀證明限定範圍的情況下,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使用這樣的詞語。否則不能用這類詞,包括獨壹無二,第壹,最。

第壹,絕對禁止使用無法證明或證偽的形容詞,如“國家的”、“最高級的”、“優秀的”、“獨壹無二的”。

其次,相對禁止沒有限定範圍或限定範圍無法用客觀證據證明的描述,如“頂”、“最高”、“最大”、“第壹”、“全球首發”。

第三,如果能客觀證明限定的範圍,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使用這類詞語。

用作形容詞的絕對術語不應出現在廣告中。有很多絕對化的術語用來描述空間的程度、大小、數量、新舊、好壞等。除了《廣告法》中所列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之外,國家工商總局還明確回復,“頂級”、“最佳品質”、“第壹品牌”與“第壹品牌”相關

然而,作為形容詞的絕對術語可以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合法使用:

首先,它用於描述同壹品牌或企業內的產品。

二是表達企業的經營理念或目標追求。

第三,作為固定條款的壹部分。

但是,如果廣告中出現絕對化用語作為序數或量詞,可以如實使用,但同時需要具備這樣的條件,即表達真實、完整、明確,不會誤導消費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六條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是虛假的,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作推薦、證明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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