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審查制度,是指廣告審查機關在廣告交付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前,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廣告內容及其表現形式、相關證明文件或者資料進行審查,並出具與審查結果和意見相對應的證明文件的廣告管理制度。廣告經營單位在交付承辦人(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時,必須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和核對,並將審查和核對意見及結論以壹定形式表達出來。廣告審查制度是保證廣告真實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參與廣告審查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證明發放機關。廣告主委托廣告經營者辦理廣告業務前,應當審查其廣告是否真實、合法,並辦理和準備應當提交和送審的廣告證明文件;廣告證明機關根據廣告主的申請,在辦理廣告證明文件發放手續時,應當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只有通過考試的人才能頒發證書;廣告經營者承接廣告業務時,應當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不得承接不準確、不合法的廣告。廣告審查的範圍包括三個方面。(1)審核廣告主的主體資格。檢查廣告主是否有權利和能力投放某壹內容的廣告。當廣告內容所涉及的事項超出廣告主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範圍時,作出不予出具證明或承擔的決定。(2)審查廣告內容及其表現形式。檢查廣告是否含有違反廣告管理條例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內容,檢查廣告內容的表述是否違反廣告管理條例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廣告內容和形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應當作出不予發證或者不予承辦的決定。(3)審核支持文件。檢查廣告主應當提交和送審的證明文件是否真實、合法、有效。當證明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時,作出不予承接或出具證明的結論。廣告審查員負責仔細審查以文字、圖片和各種形式發布的廣告,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廣告內容符合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查員應當出具同意發布的意見,並將廣告內容及復印件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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