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城市規劃技術指標和參數的適用範圍多為全國範圍,缺乏靈活性。技術指標參數往往與氣候、地理等自然條件和人口密度等社會條件密切相關。然而,中國幅員遼闊,各城市之間的自然和社會條件差異很大。用不變的指標覆蓋全國所有城市,導致壹些技術規範在部分地區不適用,引發社會矛盾。
三是技術規範的標準不符合時代要求。由於我國城市的快速發展,城市的功能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壹些技術規範難以滿足時代的要求。比如現在的停車場技術規範還是基於80年代的參數。近年來,中國汽車工業高速發展,人們的交通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和上世紀80年代壹樣,自行車不再是主力,汽車已經進入普通家庭。在這種情況下,停車場已經建成。?
此外,城市規劃的相關技術規範與土地管理相沖突,城市規劃的分類標準和統計口徑與其他部門不壹致。比如《城市規劃技術規範》就是為了滿足人們的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比如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因此,在土地開發強度和綠地方面以上述目標為基礎確定參數,在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方面實行上限控制,不得高於某壹法定參數。同時,為了保證居民的個人需求和生活質量,綠地率應主要低於壹定的法律參數。土地管理部門的技術規範以節約用地公共利益為目的,其指標控制與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相反,實行土地開發強度下限控制,綠地率上限控制。?
目前我國城市規劃的相關技術規範主要是與居住質量密切相關的技術指標,而與社會糾紛密切相關的指標主要是相鄰關系指標,尤其是直接影響采光權的技術指標,如建築間距、容積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