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應當如實提供證據”這壹規定的內容來看,是說公、檢、法人員的調查取證具有強制性。沒有規定律師有強制取證的權利。律師調查取證只是壹種帶有走訪性質的活動,並不具有強制性。
2.律師在刑事偵查中的證據收集權,重點是收集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按照法律職責,律師在進行證據調查時,不應尋找和收集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
很容易混淆律師的辯護責任,充當公訴人。律師應當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3.律師調查獲得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庭核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律師調查獲得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證據效力只能在法庭調查期間通過詢問證人和雙方的質證來確定。
律師在刑事案件代理過程中的證據調查包括查閱案卷材料、會見被告人、調查訪問和參與法庭調查,其中調查請求權的有效行使是律師調查證據的必要手段。刑事辯護律師的證據調查是律師業務的基本功,必須註重證據調查的藝術和技巧。
擴展數據:
合法謹慎原則
(1)合法性是指律師應當按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收集證據。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證明力的前提。非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
最終決定的基礎。收集證據是否合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向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律師執業證、律師調查委托書或者律師調查專用證明,說明目的,同時必須告知被調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其次,調查筆錄要記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被申請人的;調查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律師事務所;調查的年、月、日和地點;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核實,最後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再次,復制被調查單位的材料,應由主管人員核實,並加蓋單位公章:註明年、月、日;並附上調查人(代理律師)的證明。最後,調查和向證人收集證據不應通過威脅、欺騙、酷刑和其他非法手段進行。
(2)細致是指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代理律師應當細致認真,不能馬虎,收集或提取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證據。比如,當證人回答詢問的內容含糊不清時,代理律師應仔細審查問題,詢問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內容,並做簡單明了的記錄。
調查提取證據時,應以原始材料為主;如果真的很難提取原件,可以提取復印件;對可能變質或者被銷毀的物證,應當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還應收集和摘錄原始文件;向法院提交時,應先提交復印件,庭審時提交書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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