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合格證”方可操作。操作人員應熟悉設備和容器的技術特性、結構、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可能發生的事故、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
2.設備運行前,應進行巡回檢查,檢查設備狀態是否異常:安全附件和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頭和閥門是否泄漏,檢查運行參數、運行工藝指標和規定的最高工作壓力和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的要求。當安全條件滿足時。必須啟動設備並將容器投入運行。
3、容器、設備啟停必須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壓力應分階段緩慢升高或降低,不允許急劇升高或降低溫度。工作中應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觀察監控儀表或裝置及附件,防止容器過熱超壓運行。對有壁溫要求的容器,當壁溫低於規定溫度時,不得增加壓力。
4.對於有襯裏和耐火襯裏的反應容器,在操作或停工和通氣期間應定期檢查壁溫。如果有疑問,請重新檢查。每次投入反應的物料應準確稱量,物料規格應符合工藝要求。
5、在作業過程中,定期定點、定線、定物巡回檢查。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緊急切斷裝置等安全裝置應齊全、靈敏、可靠,每班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和試驗。巡檢、檢查和調試應記錄在值班日記和設備缺陷記錄中。
6.有下列情況之壹時,操作者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停止壓力容器操作,並立即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當容器的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或壁溫超過允許值,而各種措施仍不正常時。當容器主要承壓部件出現裂紋、鼓包、變形、泄漏,不能延續到下壹個維修周期時: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管口端部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7、壓力容器的緊急停止、重新啟動必須經主管領導和技術負責人批準。沒有明確的原因和無效的措施,不允許盲目啟動。
8、在壓力容器運行或壓力試驗過程中,嚴禁任何修理或緊固、拆卸、焊接等。對於操作規程允許的熱緊固和操作調試,應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範。容器操作或壓力試驗需要調試。檢查時,頭部應避開事故源。檢查路線應以確定的零件為基礎。
9.進入容器時,應做好以下工作:切斷壓力源,用盲板切斷與其連接的設備和管道,嚴禁只有在有開口的情況下用閥門代替盲板隔斷。斷開電源後,配電箱箱體應上鎖,並懸掛警示牌。盛裝易燃、有毒、有害或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必須更換,進行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和監測。如果取樣合格,容器的所有人孔和手孔應打開,通風和排氣應符合要求。
10.停用的容器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維護和停用檢查。必要時,操作員應卸下、清洗和更換它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