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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是假藥流通的重要渠道,生產銷售假藥罪沒有門檻。

昨天,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根據這壹司法解釋,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劣藥品,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快遞已經成為假藥流通的重要渠道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介紹,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制售假藥、劣藥違法犯罪活動呈現高發態勢。

從犯罪特征看,制售假藥、劣藥犯罪的產業鏈特征明顯。許多制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形成了利益聯盟,有的形成了產供銷“壹條龍”犯罪網絡,有的形成了組織嚴密的跨省市犯罪團夥。

在藥品流通領域,無合法資質非法生產經營藥品的現象較為突出,利用互聯網、快遞等現代物流手段成為假藥流通的重要渠道。

韓說,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有門檻。除“銷售少量按照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未對他人造成危害或者延誤診治,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外,應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首次明確,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購買、儲存用於銷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要酌情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要增加“資格刑”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表示,正在征求意見階段的刑法修正案(九)準備增加規定的資格刑。如果通過,將來像這樣,法院可以決定禁止他從事相關工作。

同時,司法解釋對生產、銷售假藥從重處罰的情形進行了重點闡述。包括生產、銷售假藥以孕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患者為主要使用對象,屬於* * *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具、血液制品、疫苗等六種情形。

嚴懲六種情形

●以孕婦、嬰幼兒、兒童或重癥患者為主要用戶。

●屬於* * *產品,*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血液制品、疫苗。

●屬於註射用藥和急救用藥。

●醫療機構及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

●在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假藥應對突發事件的。

●兩年內因危害藥品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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