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已經成為假藥流通的重要渠道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介紹,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制售假藥、劣藥違法犯罪活動呈現高發態勢。
從犯罪特征看,制售假藥、劣藥犯罪的產業鏈特征明顯。許多制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形成了利益聯盟,有的形成了產供銷“壹條龍”犯罪網絡,有的形成了組織嚴密的跨省市犯罪團夥。
在藥品流通領域,無合法資質非法生產經營藥品的現象較為突出,利用互聯網、快遞等現代物流手段成為假藥流通的重要渠道。
韓說,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有門檻。除“銷售少量按照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未對他人造成危害或者延誤診治,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外,應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首次明確,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購買、儲存用於銷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要酌情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要增加“資格刑”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表示,正在征求意見階段的刑法修正案(九)準備增加規定的資格刑。如果通過,將來像這樣,法院可以決定禁止他從事相關工作。
同時,司法解釋對生產、銷售假藥從重處罰的情形進行了重點闡述。包括生產、銷售假藥以孕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患者為主要使用對象,屬於* * *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具、血液制品、疫苗等六種情形。
嚴懲六種情形
●以孕婦、嬰幼兒、兒童或重癥患者為主要用戶。
●屬於* * *產品,*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血液制品、疫苗。
●屬於註射用藥和急救用藥。
●醫療機構及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
●在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假藥應對突發事件的。
●兩年內因危害藥品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