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的畜牧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突出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生產,推動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牧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推進畜牧業綠色發展;國家建立和完善現代畜禽養殖體系;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做好質量安全工作;加強對畜禽養殖戶的指導和幫助。
加強畜禽疫病防控,做好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國家采取措施加強畜禽疫病監測和畜禽疫苗研制的內容;將相關條款中的“畜禽糞便的處理和利用”修改為“畜禽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明確從事畜禽養殖不得隨意拋棄、處置病死畜禽;違反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管理規定,《動物防疫法》已有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加強畜牧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對發展畜牧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的規定。
根據相關改革要求,完善畜禽遺傳資源管理體制。修訂草案二審稿在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的基礎上,授權國務院對批準權限作出特別規定。
完善種畜禽管理法規。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明確只有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新建種畜禽場,可以通過提供省級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說明文件,申請進口種畜禽。
壹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畜禽養殖場建設要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充分考慮本地區畜牧業發展要求。同時,應當遵守生態環境、動物防疫、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建議畜牧法可以對禁養區的劃定作出銜接性規定。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修改:畜禽養殖場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禁養區建設畜禽養殖場。同時明確,縣級土地空間規劃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建議,結合現行法律和草原法的有關規定,增加促進草畜平衡的具體措施。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實行舍飼、半舍飼、季節性放牧、輪牧等飼養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有的部門提出,牧區牛羊保費補貼制度只是牧區牲畜保險制度的壹部分,建議將“保費補貼制度”改為“保險制度”。有部門提出,現行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已包含草原畜牧業發展補助政策,建議相應修改相關表述。修訂草案二審稿采納了上述意見,並完善了相關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