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規定所稱國有書店是指各級國有新華書店、國有外文書店和國有古玩書店。
二、國有書店開展多種經營,必須堅持圖書分銷。在保證人力、資金、設備主要用於經營圖書、擴大圖書銷售的前提下,可以適當開展多元化經營,提高企業自我發展能力,促進圖書發行繁榮。
三、國有書店開展多種經營,原則上應著眼於豐富和改善人民文化生活以及與圖書發行業相關的經營項目和服務,如:文具、音像制品、工藝美術和打字、復印等。貧困老區國有書店的多元化經營範圍經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放寬。
四、國營書店門市部的櫥窗,大中城市的中心書店不準出租。其他經營場所和櫃臺,在以圖書為主營業務的條件下,可以出租,但不得占用圖書最佳經營場所和影響店鋪外觀。多種經營區域應明碼標價,不應與圖書混放陳列和管理。
五、國有書店開展多種經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和價格管理的規定。經濟上實行獨立內部核算,自負盈虧,不得擠壓書店經營圖書的營運資金。書店的固定資產要有償使用,定期歸還。有必要制定適當的分配原則。將多種經營利潤的壹定比例投入圖書發行主業,補充流動資金和圖書網點的維護和建設,促進主業發展。
六、國營書店開展多種經營,可以適當配備人員,但不能從書店的業務骨幹中抽調。
七、國有書店開展多種經營,必須報經當地新聞出版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經營。
八、對於各級書店開展多種經營,上級主管部門要正確引導並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國家已有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國家沒有規定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停業整頓,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九、各地新聞出版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必要的補充規定。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章制度要緊密結合企業自身情況並嚴格依法制定,要“合法、合理、全面、具體”,因為
企業的情況不壹樣。這裏只對制定規章制度時應註意的法律問題建議如下:
1.規章制度的內容違法。很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是因為不了解或者無視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違反法律,沒有法律效力,比如企業根據這些內容管理員工。
如果發生糾紛,企業的行為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規章制度在內容上必須合法。
2.規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許多企業只由企業的董事會或總經理甚至某壹個人來制定規章制度
部門壹制定就實施。但是,根據法律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3.規章制度沒有公示。很多企業的壹些規章制度員工根本不知道,使得員工有法不依,所以法律
法律規定,企業規章制度必須向全體員工公示,否則對員工無效。
4.規章制度未及時修訂和補充的。很多企業的規章制度制定出來之後都會完善,但實際情況是現行的法律。
不斷推陳出新,制定當時合法的東西,可能是違法的。因此,企業應自行或委托有關專家對現有的
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壹些規章制度,及時修改和補充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