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藥學技術人員資格。
2.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流程:
(壹)申請人向擬申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和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建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
擴展數據
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沒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有壹定數量的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藥師。質量負責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是執業藥師,具有壹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經驗;
具有符合藥品儲存質量要求並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倉庫、冷藏倉庫和冷庫。(藥品委托藥品批發企業配送的除外);
具有與各門店相連接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夠覆蓋企業內藥品采購、儲存、銷售、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夠全面記錄企業管理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執行情況的信息;符合《藥品交易質量管理規範》對藥品交易各環節的要求,具備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符合藥品經營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和倉庫管理、倉庫藥品質量安全保障、藥品出入庫、倉庫藥品儲存和維護的要求。
百度百科-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