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典型形式是村制,村官制度是村制初期的具體形式和模式,從夏商周壹直延續到春秋戰國,直到隋文帝十五年(公元595年)。
第二,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二階段:從村制到保甲制、從村官制到職役制的模式轉變。
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二個階段,是從村制到保甲制,從鄉官制到職役制的轉折,大致在隋唐兩宋時期,即文帝十六年(公元596年)到宋神宗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
三、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三階段:職役制模式。
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第三階段是從王安石變法到清朝,由村制向役制轉變。以治理權為代表的官方治理體系從鄉鎮退到縣壹級,縣是基層行政組織。縣以下,以代表皇權的保甲制度為載體,以體現宗族權利的宗族組織為基礎,以士族權利為紐帶,建立了鄉村自治政治。
由於中國古代社會的特點,其鄉村治理雖然包含壹定的自治因素,但從未發展成為真正的鄉村地方自治。隨著中國封建社會王權的擴張,鄉村社會治理越來越深地受到國家權力的幹預和控制,自主性逐漸淡化。鴉片戰爭後,鄉村社會的權力組織在接連不斷的內亂和外患的打擊下趨於瓦解。進入20世紀後,清朝被迫在宣彤五年實施新政,傳統的村制、保甲制被鄉鎮地方自治所取代。後來國民黨政權雖然恢復了保甲制度,但隨即被新政權廢除。
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發展中,鄉村治理經歷了三大歷史變遷階段,並以村制和保甲制度為主線,在歷代的具體實踐中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和特征。中國古代鄉村治理的變遷反映了鄉村治理的內在規律,即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治理的幹預應當適度,鄉村治理不應受到過多限制。只有增強自主性,才能保持活力。在當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農村社區的背景下,要特別註意國家和社會的適度分權,保證村民自治的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