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體育產業內部結構不合理
從體育產業的構成來看,體育產業由本體產業、相關產業和其他產業構成。在體育產業發展的初期,需要通過發展體育相關產業和設立其他產業來積累發展資金。由於體育產業主要受政府管制,行業壟斷性強,發展規模受到壹定限制;在相關產業中,體育用品制造業發展迅速,但就體育用品行業內部結構而言,我國體育用品自主開發設計能力低,產品科技含量不高,產品附加值低。大多以進口材料加工為主,自主開發的主導體育產品尚未形成。在整個體育產業結構中,主業所占比重較小,產業結構之間發展不協調。保持體育產業的持續有效發展,應確定合理的體育產業結構,優先發展體育本體產業,並通過體育本體產業的發展帶動相關體育產業的發展。
二是體育產業項目重復投資現象嚴重,缺乏整體規劃和布局。
近年來,由於人們經濟收入的增加,對健身、娛樂、休閑的需求日益增加,導致壹些項目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出現了壹些不合理的現象,如高爾夫、保齡球、臺球、釣魚等重復建設和投資,導致惡性競爭,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比如廣東省各地建了48個高爾夫球場,現在已經建了27個。僅深圳就有34家保齡球館,球道超過500條,僅北京就有2000條保齡球道。在這些項目的投資過程中,投資者缺乏必要的市場調研和市場預測,高估了中國體育產業市場發展的需求,企業過分追求短期超額利潤,導致服務質量差,社會效益不顯著,部分企業經營業績不佳。
三、體育產業法律法規不健全,調控機制尚未形成。
目前我國出臺的體育產業法律法規大多是綜合性的管理辦法,在管理和體育的每個環節都沒有細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會不壹致。因此,應在全面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如體育產業從業人員的申辦條件、經營條件、資質認證等。由於體育產業在我國屬於新興產業,理論研究滯後於體育產業的發展,政府對體育產業的管理還處於探索階段,相關的調控機制尚未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