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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垃圾分類回收主要存在哪些問題?應該怎麽努力?

我國垃圾分類回收的主要問題如下。

壹是垃圾收集設施分類過於簡單,給人們分類扔垃圾帶來不便。現在大街上隨處可見垃圾桶,大多分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兩類;其他的分為三類:可回收物、有害廢物和其他垃圾。無論是哪種分類,除了圖案基本按照國標執行外,顏色都普遍存在問題。如今,隨著城市化的加劇,垃圾的成分趨於復雜,可回收垃圾的種類也趨於復雜。壹般來說,城市垃圾中的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玻璃、塑料、金屬、織物等。如果分類過於簡單,垃圾桶上只有壹個可回收的標誌,就很難引導人們完全區分垃圾的可回收種類,給人們的垃圾分類帶來麻煩。

第二,居民缺乏垃圾分類知識也是制約垃圾分類回收的重要因素之壹。垃圾分類需要兩方面因素的配合,壹方面需要完善細致的垃圾回收設施,另壹方面需要居民具備全面的分類知識,做到壹壹對應,真正實現完整的垃圾分類回收。很多人只知道壹些簡單的可回收垃圾,如易拉罐、礦泉水瓶等。,但還是有很多種類的垃圾他們不知道,會導致自覺不自覺的亂丟垃圾,讓分類形同虛設。這樣的結果就是垃圾沒有真正分類。調查數據顯示,76.28%的垃圾無法分類是因為沒有發現這種垃圾分類箱,可見居民對垃圾分類的認識相當不全面,這是影響垃圾分類效果不佳的主要因素。

三是生活垃圾分類的政策法規不健全,導致垃圾分類的行為不太具有約束力。政策法規的約束力與居民的個人意識掛鉤。如果將合理的垃圾分類制度寫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將使垃圾分類制度具有很強的約束力,增強個人分類意識。國內居民分類投遞意識差,不僅僅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法規等制度問題。目前,國家頒布了《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但涉及生活垃圾管理的法規大多集中在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方面,很少涉及垃圾的分類回收。國家也頒布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與汙染防治技術政策》和《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兩者都是從垃圾處理方式的角度考慮,用於為地方各級市政和環保部門的工作提供技術指導,但並沒有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因此無法受到垃圾分類的法律約束。可見,國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立法不完善,沒有相關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公民的具體責任和義務。所以居民扔垃圾會缺乏約束力,只靠個人意識和道德水平,無法保證垃圾的完全分類回收。

第四,垃圾回收還沒有完全產業化,不能推動整個垃圾分類回收的發展。從垃圾投放到垃圾運輸分類,再到垃圾資源輸出,只有形成產業鏈,才能大大提高垃圾分類回收的程度。垃圾處理不能總是被視為公益事業。只有政企分開,形成產業鏈,垃圾處理才能得到長遠發展。目前只有城市環衛部門在管理垃圾,他們主要負責把小區的垃圾運到垃圾處理站。在這個過程中,不重視垃圾的回收,垃圾分類回收程度不高。此外,在壹些中小城市,還有很多以撿垃圾或收購廢品為生的人,這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垃圾的回收利用。但這些只是分散在各個角落,沒有形成體系,貢獻能力有限。

五是管理體制不能滿足當前垃圾分類回收的要求。我國現行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體制是上世紀80年代逐步形成的,垃圾分類回收是政府領導下由環衛部門牽頭的機構負責。這種體制缺乏群眾的參與,難以實現大範圍的統壹行動,也制約了垃圾行業的市場化和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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